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柳州市柳东新区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人才强企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东规〔2024〕6号
东城集团,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柳州市柳东新区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人才强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柳州市柳东新区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人才强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兴区战略,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在柳东新区企业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中的引领作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发〔2022〕7号)精神,结合柳东新区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包括:在柳东新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对柳东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具体由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的人才须与新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柳州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第二章 奖励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骨干人才奖励
根据企业对新区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企业骨干人才奖励,奖励标准统一为每人奖励1万元。骨干人才所属岗位类型应为生产技术岗,具体人员由企业自行确定,每年申报一次。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企业骨干人才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成长型企业人才贡献奖励
对符合柳东新区产业方向、成长较好、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给予人才贡献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评选出对企业发展有贡献的人才,每家企业2名,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成长型企业人才贡献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设立柳东新区创新领军人才奖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设立柳东新区创新领军人才奖。每两年组织企业评选一次,每届最多不超过10名,对在科学技术领域、职业技能实践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经营管理中有卓越建树,为柳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人才岗位津贴
对企业新引进,并属于《柳东新区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中的人才,第一类可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岗位津贴,第二类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的岗位津贴。同一人才领取岗位津贴最长不得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申请岗位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中小型工业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对新区中小型工业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均需取得学历学位)给予就业补贴:博士生5000元、硕士生4000元、本科生3000元。补贴分两期发放,工作满6个月后,可申报50%的就业补贴;工作满1年后,可申报余下50%补贴。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中小型工业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不得重复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申请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实施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能力提升计划
建立柳东新区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库,将重点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纳入人才库,重点跟踪培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邀请专家到新区或者组织企业高管赴著名高校、专业机构和知名企业进行领导力培训,提高其战略思维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局每年定期发布通知,通知受理时间、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申请。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收集并报送至柳东新区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初审,再由柳东新区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送至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局审核。
(三)评审。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局复核后,报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扶持人才名单及扶持内容。
(四)公示。在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示扶持人才名单及扶持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完毕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纳入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局年度预算,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第十二条 在申报年度中,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扶持和奖励:
(一)有欠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有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有环境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扶持和奖励: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申请和冒领人才补贴和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且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政策扶持申请。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补贴、奖金均为税前补贴,所产生的税费由人才个人自行承担。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同一个人适用柳州市及柳东新区同一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柳东新区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人才强企实施办法>的通知》(柳东规〔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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