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规〔2024〕3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现将《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柳州市职业培训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职工技师培训)和项目制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补助资金,为中央及自治区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
本细则包含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项目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从自治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主要有:
(一)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六类人员”。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应具备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需年满15周岁。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办法,谁垫付、谁申领;每人每年最多享受1次,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第六条 就业技能培训
(一)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六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的,按照《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基准》(见附表)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自行缴费参加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的,按照《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基准》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七条 创业培训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六类人员通过“先垫后补”方式参加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一)参加GYB培训(即“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二)参加SYB培训(即“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三)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即“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四)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五)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应先参加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第八条 岗位技能培训
(一)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的,按照《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六大类所有职业(工种)或第四大类中的第二中类职业(工种)。培训对象主要是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训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即参训人员考勤率达到90%以上并参加初次职业技能评价不合格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企业职工技师培训。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技师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照《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第九条 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六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评价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对于获批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700万元;对于获批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30万元;对于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对于获批的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对于获批的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脱贫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的,按照50元/人·天的标准(每8个课时计1天)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各县区可结合银发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探索面向大龄、超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再就业。
第三章 培训资质和培训职业(工种)
第十三条 本科专科高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以及经具有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纳入柳州市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培训资质自取得办学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执行动态调整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可依托市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但需向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材料、近一年开展补贴性培训情况报告等。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开班审核。严格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开班要求,所有培训班须通过系统申报,未通过系统申报开班的,视为无效培训,不予以兑付补贴。坚持“谁审批、谁核查”原则,在开班审核时核查参训人员身份真实性,防止出现不符合政策要求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开班申请通过系统实现无纸化,不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七条 过程监管。按照“谁审批开班、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切实履行好培训过程监管职责。职业培训过程监管以线上监管、结果监管为主,充分利用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确保培训真实性。每个培训班须通过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完成考勤打卡,参训个人考勤打卡率未达到80%(不含)的,该参训个人不予兑付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每季度随机对开班情况至少抽查2次。培训过程监管可依托购买第三方服务形式开展。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申请单位需提前5-15个工作日(专项职业能力提前3个工作日),向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评价考核申请,中心根据工作实际,指派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评价考核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坚持“逢考必督、应督尽督”原则,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出外部督导员,对评价考核过程进行质量督导。
第十九条 补贴拨付。补贴申报受理单位、审批单位要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每一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含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金额、培训的职业(工种)、取得的培训证书等,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补贴。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不得用于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细则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按照本细则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补贴申报单位和个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如有需要,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依据本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中央、自治区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柳州市将结合实际和新政策规定要求适时对细则进行修订完善。《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柳人社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基准
柳州职业培训补贴基准 | ||||
补贴项目 | 等级 | 补贴标准 | 课时要求 (课时或天数) | |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A类 | 初级(五级) | 2000 | ≥80课时 |
中级(四级) | 2700 | ≥80课时 | ||
高级(三级) | 4700 | ≥120课时 | ||
技师(二级) | 6200 | ≥160课时 | ||
高级技师(一级) | 8200 | ≥176课时 | ||
B类 | 初级(五级) | 1600 | ≥56课时 | |
中级(四级) | 2200 | ≥72课时 | ||
高级(三级) | 4000 | ≥96课时 | ||
技师(二级) | 5000 | ≥120课时 | ||
高级技师(一级) | 6000 | ≥136课时 | ||
C类 | 初级(五级) | 1400 | ≥48课时 | |
中级(四级) | 1800 | ≥64课时 | ||
高级(三级) | 3000 | ≥80课时 | ||
技师(二级) | 4000 | ≥100课时 | ||
高级技师(一级) | 5000 | ≥112课时 |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800 | ≥28课时 | ||
创业培训 | 1 | GYB | 300 | ≥3天(或24课时) |
2 | SYB | 1200 | ≥7天(或56课时) | |
3 | IYB | 1800 | ≥7天(或56课时) | |
4 | EYB | 1800 | ≥6天(或48课时) | |
5 | 网络创业培训 | 1500 | ≥7天(或56课时) | |
6 | 创业模拟实训、 网络创业模拟实训 | 800 | ≥3天(或24课时) |
备注:1.综合职业(工种)所在的职业大类、培训考核成本、培训时长等因素,对目录中的职业(工种)进行分类,其中A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六大类所有职业(工种)、第四大类中的第二中类职业(工种),B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五大类所有职业(工种)、第四大类中的第四、十一、十二中类职业(工种),C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四大类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三、十四、九十九中类职业(工种)。
2.上述各项培训每培训45分钟为1课时,每天不超过8课时。实操课时占总课时比例一般不低于70%,理论课占总课时比例不低于10%。
3.补贴金额不得高于本次培训、评价所支付的实际培训费用。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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